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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明美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明美,1994年12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女,东乡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琴、曹莉,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明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甘7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明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马明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纪红、李庆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明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甘71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天代理审判员 秦 昊代理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戴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