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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延津县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李某某,延津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城关镇棉东路。身份证号:410726197607220019。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身份证号:410726196302090028,住延津县城关镇北大街。被执行人延津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23542-7。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身份证号:410726198310090043,住延津县城关镇北大街路东。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延津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16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