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林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林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751—1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敏、王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林某1,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吕某与被告林某1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吕某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恋,××××年××月××日在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林某2。婚后夫妻二人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原告起诉离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目前独自一人居住在黄陂盘龙城珩生领袖城乙5栋3单元1102室,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二人没有和好,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原告因此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某1购买了位于武汉市盘龙城珩生领袖城乙5栋3单元11层2号商品房一套,并于2010年1月28日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林某1登记结婚时被告的常住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23号3楼3号。2016年1月29日,被告的户口从常住户籍地迁至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63-65号2楼2号。2015年12月至今,被告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姑嫂树社区闸眼港53-8-402号,是该社区的居民。据此,被告仅有一套房屋在武汉市黄陂,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武汉市黄陂,则武汉市黄陂对原告诉被告的离婚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武汉市硚口区,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江汉区,则本案依法应当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某1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