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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对长春铭旺食品有限公司、邵东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铭旺食品有限公司,邵东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150号(2017)吉0106财保1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富。被申请人:长春铭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栗朝亮。被申请人:邵东祥,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铭旺食品有限公司、邵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吉0106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