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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99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小凡、张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小凡,张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俊才,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和解、代领执行款项、代为结案。被执行人文小凡,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横村。被执行人张德安,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小凡、张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与被执行人文小凡、张德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对文小凡、张德安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曙光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