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雨蝶与郭小江、郭铁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雨蝶,郭小江,郭铁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杨雨蝶,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小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铁旦,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杨雨蝶申执郭小江、郭铁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4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小江、郭铁旦应返还申请人杨雨蝶借款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小江、郭铁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小江、郭铁旦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小江、郭铁旦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