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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机电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840890X。法定代表人:董西银,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政府驻地,实际经营地山东烟台招远市金晖路南首中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环凯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4392号民事裁定已于2017年2月21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46970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82元、申请执行费6945.58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确切经营场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诉讼阶段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号为13666448、13666410、13666483、13666298、13666378、13666345、13666222、11927133的商标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17年6月1日,本院发送委托调查函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院至今未回函反馈相关查询结果。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炳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