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恩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9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恩胜,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恩胜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珺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恩胜及其辩护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22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君临闽江中国农业银行ATM机营业厅内,被告人陈恩胜持匕首靠近被害人林某的右腰,并抢走被害人林某准备存入银行的600元人民币,而后又威胁被害人林某取人民币2000元给其,遭到被害人林某的拒绝。随后在二人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陈恩胜见附近有人来,便立马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恩胜被抓获时扣缴的人民币17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恩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恩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匕首劫取私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600元,其中2000元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恩胜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恩胜抢劫的2000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该部分金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恩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向本院预缴人民币3430元愿作退赃及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恩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罚金从本院的暂收款项中执行。)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陈恩胜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林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萌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施 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