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龙钦与孙文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钦,孙文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384号原告:郭龙钦,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华锋,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斌,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会,女,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被告孙文斌之妻。原告郭龙钦与被告孙文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郭龙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龙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龙钦负担。审判员  任永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