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4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李晓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李晓玉,吴全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胜利大道71号。组织机构代码:86276376-5。负责人:陈建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晓华,男,系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晓玉,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被执行人:吴全才,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晓玉丈夫。本院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晓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岗支行79×××23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岗支行79×××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