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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500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中营村三组350号。经营者:杨武龙,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大岚坳村3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辰,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法务,身份证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龙路欣龙花园2栋3单元301号,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李云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