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唐钦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唐钦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7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280号。负责人:黄兴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星,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唐钦发,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与被告唐钦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被告唐钦发已全额还清所欠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