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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大奎、邓仁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奎,邓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黄大奎,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邓仁才,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畲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奎与被执行人邓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铅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1124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大奎于2017年5月16日向铅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