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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史笑非。委托代理人王立峰。被执行人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皮埃尔.吉乐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人民币297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林 焱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