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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阮毛头、刘绍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毛头,刘绍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毛头,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刘绍水,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阮毛头与刘绍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