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艳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友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心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绥芬河市友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付艳,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友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利,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艳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友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艳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王俊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