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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刘淑华,陈广三,陈全珍,刘开洪,郭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孔亚林,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建华,男,住曲阜市曲阜市。被执行人:刘淑华,女,住曲阜市曲阜市。被执行人:陈广三,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陈全珍,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刘开洪,男,曲阜市电缆厂家属院9号楼1单元4楼西。被执行人:郭春枝,女,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