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俞中德与陶慧娟、朱大智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中德,朱大智,陶慧娟,朱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俞中德,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朱大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陶慧娟,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朱建华,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俞中德诉被执行人朱大智、陶慧娟、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