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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香兰与黄茂昌、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香兰,黄茂昌,姜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418号原告:金香兰,女,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男,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茂昌,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姜小红,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香兰与被告黄茂昌、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金香兰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金香兰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方文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