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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东方与高亚丽、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方,高亚丽,刘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64号原告:高东方,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丽,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晓云,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高东方与被告高亚利、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高东方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东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东方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