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东方与高亚丽、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方,高亚丽,刘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64号原告:高东方,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丽,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晓云,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高东方与被告高亚利、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高东方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东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东方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