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合作区园丁俄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合作区园丁俄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550号原告:胡一定,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合作区园丁俄货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教育园丁小区*号楼******室。经营者:梁春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胡一定诉被告合作区园丁俄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一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一定自愿撤回对被告合作区园丁俄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一定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春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致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