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30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侯彦波、杨鑫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云,侯彦波,杨鑫磊,宋涛,王开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813号原告:王翠云,女,193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彦波,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杨鑫磊,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宋涛,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开发区,第三人:王开利,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建六局五公司下岗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侯彦波、杨鑫磊、宋涛、第三人王开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吕东辉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