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同祥与王雪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同祥,王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金同祥,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雪华,女,1961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雪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金同祥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经申请执行人金同祥申请,2017年5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7月4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雪华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