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明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81号罪犯沈明川,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明川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沈明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沈明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沈明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明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1273分,获得表扬贰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明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明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