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邢志刚与深圳艾斯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邢志刚,深圳艾斯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325号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被告:深圳艾斯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深圳艾斯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邢志刚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邢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肖 征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