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泰木业有限公司、陈长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泰木业有限公司,陈长珪,李爱娣,陈秀兰,邓顺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353号原告: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陈庆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瑜,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三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长珪,董事长。被告:陈长珪,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李爱娣,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秀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邓顺发,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泰木业有限公司、陈长珪、李爱娣、陈秀兰、邓顺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炎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