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寇英琪申请执行党金强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英琪,党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寇英琪,女。法定代理人:寇会莉,女。被执行人:党金强,男。寇英琪申请执行党金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寇英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元。本院在执行寇英琪与党金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党金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党金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现党金强精神失常(间歇性)。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