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如来与孙中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如来,孙中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243号原告:冯如来,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玲(实习律师),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中秋,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如来诉被告孙中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如来撤回对被告孙中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冯如来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曹海圆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玉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