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红军与四川龙泰达柠檬开发有限公司、廖成均、廖成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红军,四川龙泰达柠檬开发有限公司,廖成均,廖成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红军,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泰达柠檬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廖成均,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廖成均,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原审第三人:廖成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上诉人和上述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红军与被上诉人四川龙泰达柠檬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廖成均、廖成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红军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红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红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江涛审判员 唐晓琼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先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