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黄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号现代国际大厦1-4层。代表人:林仁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超,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黄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桂0103民初67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超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7号秀山花园第三组团锦景园C单元301号房壹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超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7号秀山花园第三组团锦景园C单元3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