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与张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65号之一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超雄,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张东,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212执保2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张东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查封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以其所提供担保的位于×的房屋已在法院查封之前被购房人认购并支付部分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另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的查封;二、查封原告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的房屋一处。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