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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思宽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宽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思宽,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思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思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左右,被告人杨思宽从其三舅子刘某1(已死亡)处获得一支火药枪后,便将该火药枪存放于自己位于安岳县共和乡三合村9组的家中,期间曾用该火药枪打鸟。2017年4月24日,安岳县公安局民警获报后在杨思宽的家中将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及杨思宽本人当场挡获。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杨思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思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平面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枪弹痕迹鉴定书、收条、抓获经过、社会调查报告、证人杨某1、杨某2、唐某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思宽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思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思宽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思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思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涉案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