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徐之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徐之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2。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徐之唐,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周顺桥与徐之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徐之唐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之唐交诉讼费59元。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保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