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志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众合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志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众合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志刚,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跃,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众合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76-2号802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奚涛,职务总经理。关于再审申请人宁志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哈尔滨众合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志刚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支持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及理由: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移动公司、众合公司应当支付宁志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920元;2、移动公司、众合公司应为其把办理失业保险;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移动公司、众合公司向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302.8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移动公司、众合公司应当支付宁志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920元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本案中,众合公司单方解除与宁志刚的劳动合同,未依法告知并征求其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关于移动公司、众合公司应为其把办理失业保险的问题,众合公司应当对宁志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义务。2015年9月11日,众合公司为宁志刚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关于移动公司、众合公司向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302.83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故宁志刚主张因众合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202302.83元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因此,宁志刚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请再审时,依法查清本案事实,据实裁判。综上,宁志刚的再审理由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