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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桂芬与冯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桂芬,冯定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768号原告:严桂芬,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冯定泽,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严桂芬与被告冯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严桂芬在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桂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