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波与陈绍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陈绍洪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7民初662号原告赵波,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初中文化,住镇雄县。被告陈绍洪,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小学文化,住镇雄县。原告赵波诉被告陈绍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波于2017年9月1日以与被告陈绍洪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绍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绍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对被告陈绍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波自行承担。审 判 长 XX明审 判 员 邓成友人民陪审员 谭家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叶育涛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