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呈星、郑国镜、谢锡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呈星,郑国镜,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437号原告:徐呈星,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龙,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镜,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谢锡管,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谢炳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郑作庙,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徐呈星为与被告郑国镜、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郑国镜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10300元,并承担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50万元赔偿款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其中,以40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其中,以310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算至2017年2月底,以210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二、被告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呈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国镜、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呈星受被告郑国镜雇佣,后于2014年12月17日因工受伤。经调解,各方于2016年8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确认郑国镜已经给付徐呈星70000元;二、郑国镜愿一次性赔付徐呈星400200元,作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三、上述第二条约定郑国镜支付的赔偿款400200元,包括徐呈星已经领取的70000元,故郑国镜尚需支付赔偿款330200元;四、上述第三条约定的赔偿款,郑国镜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20200元,于2016年9月12日前支付110000元,于2016年12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3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五、如果郑国镜没有依第四条约定按时支付赔偿款,徐呈星随时有权要求郑国镜支付赔偿款总计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给付,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六、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对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郑国镜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签订协议之前郑国镜已经给付的70000元,后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另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20200元,于2016年10月12日支付99500元,于2017年2月底支付1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国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呈星赔偿款210300元及利息(以40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310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以210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1%计算);二、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国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6元,由郑国镜、谢锡管、谢炳佐、郑作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