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高安朝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高安朝阳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83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高安朝阳店,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彭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高安朝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高安朝阳店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高安朝阳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彭润秀人民陪审员 喻小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