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钢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舞钢市银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舞钢市银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杜晓东,杜国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225号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温州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法定代表人:白建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楠,女,1991年6月6日生,汉族,系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舞钢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钢城路中段路东(冯波楼二楼第三、四、五间)。法定代表人:高玉香,经理。被告:舞钢市银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钢城路中段路东(冯波楼二楼南数第一、二、三间)。法定代表人:杜国亭,经理。被告:杜晓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杜国亭,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舞钢市银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杜晓东、杜国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孟晓辉审 判 员 马玉岭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