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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建伟、新野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建伟,新野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建伟,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野县书院路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北段畜牧局南隔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843969099。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9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9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李君彦审判员  孙建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