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江荥与赵华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荥,赵华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95号原告:周江荥,女,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生于1942年11月28日,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赵华,女,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生于1969年7月26日,现住荥经县。原告周江荥诉被告赵华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江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江荥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江荥承担。审判员 徐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