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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江荥与赵华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荥,赵华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95号原告:周江荥,女,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生于1942年11月28日,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赵华,女,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生于1969年7月26日,现住荥经县。原告周江荥诉被告赵华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江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江荥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江荥承担。审判员  徐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