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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晓林与张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林,张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22号原告:张晓林,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忠,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晓林与被告张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慧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炳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