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贵秀与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大都岭村民委员会、蒋文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秀,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大都岭村民委员会,蒋文国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秀,男,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大都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大都岭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生,该村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该村治保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文国,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贵秀因与被上诉人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大都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都岭村)、被上诉人蒋文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李贵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大都岭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生、王洪,蒋文国到庭参加诉讼。李贵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实际取得了大都岭村八组位于“甸井”处(四至为东-道、西-道、南-孟凡礼、北-童宝连)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持有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诉争土地归其经营,其一直为争议土地缴纳农业税至2002年,蒋文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包含本案争议土地。2016年该地被征用,大都岭村以该地与蒋文国有争议为由不向其发放补偿款92000元,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原审裁定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大都岭村辩称,村里规定有土地争议的补偿款需经法院认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才能发放。李贵秀这块地位置不准确。1982年承包土地权是刘成全的,刘成全搬走后全部转给蒋文国,上任老队长转帐时漏了“甸井”这块土地,没有转为蒋文国的名字,还是原承包方刘成全的名。在村里土地台帐上可以看得出来,并查得出来。李贵秀提供的其与蒋文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2007年的土地调查表,并不是1996年第二轮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该村有二轮承包土地台帐,1996年二轮承包,村土地台帐没有李贵秀“甸井”这块土地。2015年因为土地确权,李贵秀和蒋文国已有争议,直到2016年土地征用。该村从1982年到1996年二轮承包所有的土地台帐都是原有的。蒋文国辩称,其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1985年耕种至今。李贵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其家庭享有大都岭村八组位于“甸井”处,四至为东-道、西-道、南-孟凡礼、北-童宝连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请求大都岭村给付其征地补偿款9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李贵秀、大都岭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位置的确认问题,而该事项系行政机关有权裁决的事项。故李贵秀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的事项,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李贵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交1050元),退回李贵秀。本院审理查明,李贵秀请求确认其家庭享有大都岭村八组位于“甸井”1亩土地(四至为东-道、西-道、南-孟凡礼、北-童宝连)的承包经营权,其自述该地当时是给其的机动田,其1985年耕种过一年。本院与双方当事人及地邻、相关知情人员现场勘查,涉案土地范围内由南至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分别系孟凡礼、蒋文国、李福申、童宝连,均认可自1985年以来本案争议的土地由蒋文国耕种。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对生效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确认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决定于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或实际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从1985年至今系蒋文国经营耕种本案争议的土地,并非李贵秀,李贵秀所称的位于大都岭村八组“甸井”1亩土地(四至为东-道、西-道、南-孟凡礼、北-童宝连)并不存在,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及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立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