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414-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朱文存、范世琴等与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戚成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存,范世琴,范世林,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戚成祥,蒋萍,蒋运财,唐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2414-2416号原告:朱文存,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莲,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琴,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原告:范世琴,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莲,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琴,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原告:范世林,男,汉族,1955年6月2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莲,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琴,女,汉族,1968年4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告: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戚成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戚成祥,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生,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海东市。被告:蒋萍,女,汉族,系戚成祥妻子,海东市平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住青海省海东市。被告:蒋运财,男,回族,1971年10月22日生,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青海省海东市。被告:唐发梅,女,系蒋运财妻子,住青海省海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存、范世琴、范世林诉被告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戚成祥、蒋萍、蒋运财、唐发梅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朱文存、范世琴、范世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三十里铺村硝湾变电所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号:平政土函(2012)62号;土地证号:0239471**号;占地面积:3.4999公顷)的手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世林、范世琴、朱文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青海兴皓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三十里铺村硝湾变电所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号:平政土函〔2012〕62号;土地证号:0239471**号;占地面积:3.4999公顷)的手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保全措施,保全期间依法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出借等。二、对原告朱文存、范世琴、范世林提供担保的范虹羽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7、8、9号楼9-1125室(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XX**号)的不动产手续予以冻结。三、对原告范世琴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11号1号楼11-217室(不动产权证: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蒙自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