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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元方、庄林、李惠兰、袁秋、樊献宝、张叶双与杨子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元方,庄林,李惠兰,袁秋,樊献宝,张叶双,杨子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财保25号申请人:何元方,男,汉族,1953年7月26日生,住德宏州芒市。申请人:庄林,男,汉族,1960年3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人:李惠兰,女,汉族,1955年2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袁秋,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樊献宝,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张叶双,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长、李强,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财产担保人:何静,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生,住德宏州芒市。被申请人:杨子钦,男,汉族,1967年4月9日生,现住芒市。申请人何元方、庄林、李惠兰、袁秋、樊献宝、张叶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子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杨子钦名下的房产一套【位于芒市华丰紫圆小区A区1排11幢××号,芒国用(2011)第××号、房权证芒房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68560元为限。财产担保人何静以其位于芒市团结大街华丰商城××号的房产【芒国用(2010)第××号、房权证潞房字第××号】,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元方、庄林、李惠兰、袁秋、樊献宝、张叶双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子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由财产担保人何静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子钦名下的房产一套【位于芒市华丰紫圆小区A区1排11幢××号,芒国用(2011)第××号、房权证芒房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68560元为限,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1日。二、查封财产担保人何静位于芒市团结大街华丰商城××号的房产【芒国用(2010)第××号、房权证潞房字第××号】,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元方、庄林、李惠兰、袁秋、樊献宝、张叶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盘玲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