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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与玉树中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玉树中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鄢贤成,刘勇,郑少林,梁炳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629号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绍烛,公司董事长。被告:玉树中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县结古镇果青树村。法定代表人:梁炳洪,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28号1幢1-20-1。法定代表人:尚金海,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鄢贤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鄢贤成,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勇,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湖北钟祥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郑少林,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梁炳洪,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树中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鄢贤成、刘勇、郑少林、梁炳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刘勇、郑少林、梁炳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刘勇、郑少林、梁炳洪的起诉。因被告玉树中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鄢贤成、刘勇、郑少林、梁炳洪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智鼎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刘勇、郑少林、梁炳洪的起诉。审 判 长  郑隆田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芸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