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霞、张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霞,张宝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427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被告张晓霞,女,1970年12月13日生,现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张宝林,男,1949年1月14日生,现住吉林省东丰县。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霞、张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邹鸿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