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执恢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阜新分行与被执行人付波彰武中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彰武中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中瑞公司),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执恢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下称中国银行)。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卢德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彰武中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中瑞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兴工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付波。被执行人付波,男,1965年5月29日生,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968万元。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500.40万元,利息636.31万元。垫付诉讼费13.59万元,保全费0.5万元,执行费8.708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评估费16.96万元,公告费0.3万元。以上合计2186.76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的房地产抵偿被执行人中瑞公司、付波所欠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中瑞公司所有的位于彰武县林产品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总面积33251.80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彰武国用2012第022号和彰武国用2012第0**号);位于彰武县兴工路14-6号房屋九处(房屋建筑总面积14880.34平方米、房产证号分别为彰房权证2011字第1112013**号、第111201334号、第111201335号、第111201336号、第111201337号、第111201338号、第111201339号、第111201340号、第1112013**号);位于彰武县林产品工业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硬化路面、围墙、门卫房、锅炉房、大门等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96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抵偿全部债务。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路井昌审判员 苏贺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立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