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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887号原告诸葛庆忠与被告杨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庆忠,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887号原告:诸葛庆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乃平,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云,男。原告诸葛庆忠与被告杨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原告的借条原件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庆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诸葛庆忠负担。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