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聪文、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聪文,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537号被执行人:高聪文,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926245-9。法定代表人林艺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聪文、福建奥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第5514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53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